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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

来源:鹤壁市残联 发表时间:2022-09-15 浏览次数:595

第五章 文化生活

第三十六条〔职责〕

国家和社会鼓励、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。

第三十七条〔指导原则〕

残疾人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,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,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,使残疾人广泛参与。

第三十八条〔措施〕

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,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:

(一) 通过广播、电影、电视、报刊、图书等形式,反映残疾人生活,为残疾人服务;

(二)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、盲人有声读物、聋人读物、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,开办电视手语节目,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、解说;

(三)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娱乐活动,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,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;

(四) 文化、体育、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,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。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。

第三十九条〔鼓励创造〕

国家和社会鼓励、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、艺术、教育、科学、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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